【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自掘坟墓

如果我们从纳粹体制的效率和工作能力的角度来审视第三帝国的腐败造成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矛盾的。不计其数的实例可以证明,腐败严重阻碍了政府机能的发挥,在有些方面简直是往第三帝国这台机器的传动装置里撒了沙子,使它无法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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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1:完成初稿

读后感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也会发现整个第三帝国的运行状态是非常畸形的,当一个个种族的财富被掠夺完成之后,拿什么去填满所有人的欲望呢?

读书笔记

纳粹德国的最高主管是希特勒和他代表的“党国”,这在民主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纳粹国家的各级干部,上至政要,下至一般的官员都是“党国”一层一层的代理,形成一个党员优先甚至党员独占的任人唯亲、利益均沾的官僚体系

造成纳粹德国“主管—代理困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者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们之间的私交和关系”。纳粹“运动”从一开始就是在“党内各个派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革命”成功后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总体政治分红“供养”体制,而这个体制又需要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划分、平衡和协调。

纳粹统治下的政治腐败的一大特点是惊人的多样化,远远不仅限于腐败的经典定义——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纳粹党人虽然在官方场合谴责腐败行为,但在其实际行动中干的却是另外一套,这决定性地促进了纳粹腐败的多样性的形成。如果我们把当权者对腐败的态度作为标尺,就可以发现,纳粹的腐败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国家和纳粹党官方促进和实施的腐败行为,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这种体制化的腐败包括:劳工部门采取所谓“特别行动”,有组织地对纳粹党员,尤其是“老战士”们,进行特别的优待照顾,赋予其某些特权;或者希特勒向军事、政治、科学或文化界精英人物的馈赠。 其次是受到容忍的腐败。第三帝国的反腐机制存在一些机构上的缺陷,导致某些腐败行为特别猖獗,当局无奈之下(或者有意识地)只得对这些腐败行为进行容忍。这种腐败行为包括:黑市交易,尤其是在占领区;由于特别基金、小金库和秘密基金的存在,国家财政受到了潜滋暗长的侵蚀和瓦解,这种腐败手段主要是纳粹党的各个省部书记们采用的,他们凌驾于权力和财政监管机制之上。 最后,纳粹统治下也开展了反腐斗争,即遵循某些规则和手段,根据当前的基本状况,对腐败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这种遭到打击的腐败五花八门,给纳粹党及其组织造成了沉重负担,比如非常猖獗的侵吞党费和捐款的行为。

造成党内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纳粹党活跃分子都处于无业状态,囊中羞涩。纳粹党或者冲锋队就是他们生活的最重要部分,他们是为了党生活的人,同时也靠党来养活,常常把党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混为一谈、不加区分

“在统治了九年之后,领导层已经极度腐化,甚至在战争的关键阶段也不肯放弃自己已经习惯的骄奢淫逸的生活方式。为了‘扬威’,他们全都需要豪门广厦、狩猎小屋、地产宫殿、前呼后拥的扈从、摆满山珍海味的餐桌、储藏高档葡萄酒的酒窖

一方面是自我标榜为“主宰种族”的、不受限制和监管的统治集团,另一方面是没有任何权力、任人宰割的被统治者,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特别能够滋生腐败。腐败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少有的几种互动途径之一,因为除了被剥削之外,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几乎完全没有用处。同时,德国占领当局无节制的剥削也迫使被统治者去黑市获取生存所需的物品,也将数量巨大的物品送到黑市出售。

黑市也对帝国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过高的价格给帝国带来了很大的成本。黑市交易在所有的占领区都有,但在东欧和东南欧占领区特别猖獗。之所以出现黑市,不仅是因为德国人毫无节制的剥削、物资的匮乏以及当地人的阻挠破坏策略(当地人逃避上缴物资的任务,而把物资拿到黑市上倒卖),还因为占领当局的成员、国防军、警察,以及在占领区运营的德国企业也在大力从事黑市买卖。

第三帝国的腐败的典型元素在劳改营、战俘营和集中营系统也很普遍,尤其是集中营,几乎是整个腐败体制的缩影。集中营发生严重腐败的最重要的结构原因早在纳粹统治初年就已经出现了,一个个集中营被作为不受外界监管的隔绝空间建立起来:集中营既不受普通行政机关管辖,也不听从传统政府当局的领导,因此集中营的财务完全不受国家财政监管体制的影响,况且集中营完全不受司法部门的控制,与公众之间也是隔绝的。

集中营系统及其统治原则的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就是党卫军的集中营,它对犯人拥有“绝对权力”(索夫斯基语)。尽管从理论上说,集中营也有指挥体系和大量的规章制度,但它几乎是独立运作,内部人士通过朋党之交、施恩提携和门阀派系来互相保护,逃避外界的制裁,因此官僚体制的监管对集中营“系统性地丧失了效力”。而对于犯人来说,实物交易和系统性的贿赂则是他们生存斗争的基本因素。甚至对于维持集中营的秩序,秘密的实物交易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集中营规定必须有符合规章的衣服,如果犯人的帽子丢失或被偷,就必须想办法重新弄一顶。虽然通过贿赂犯人头目和党卫军看守,犯人能够得到一些优待和暂时的条件改善,但集中营内部的权力关系和地位等级制并无改变。

犯人毫无权益,管理人员权力过大甚至没有丝毫限制,以及缺少外界监管,这三个因素在“劳动教育营”也是普遍现象。这些劳改营是盖世太保的特别营地,与外界完全隔绝。于是管理人员就能随意截留犯人的财产(包括现金),装进自己的腰包,用于私人用途,而丝毫不担心受到处罚。在外籍劳工营里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腐败和中饱私囊行为,尤其是食品被贪污,外籍劳工不得不忍饥挨饿。与集中营相比,外籍劳工营的唯一区别就是,警卫机制不是那么严格和复杂,因此管理人员的贪污腐化使得部分外籍工人能够得到一些自由空间,这在集中营里是不存在的。

这个国家破坏了自己的一块基石:它腐蚀了自己的公职人员。犹太人遭到的劫掠,终有一天会以雅典悲剧的标准得到复仇。掠夺犹太人的国家让自己的公职人员也犯下了罪孽,享受劫掠来的财富,这样的国家必将灭亡,因为它的公职人员已经道德沦丧,毫无礼义廉耻。

腐败在“雅利安化”框架内发挥的作用有两个方面。首先,腐败,尤其是“官方”的、以赞助和提携为表现形式的腐败,将获益者直接地与纳粹统治系统捆绑在了一起,即便这些赞助往往并不是为了保证获益者未来的忠诚,而是被理解为对党员在过去做出的物质上的“牺牲”的“补偿”。所谓的在“斗争年代”做出的“牺牲”与1933年后的“补偿”之间的联系构成了“救赎式反犹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元素。绍尔·弗里德伦德尔认为,“救赎式反犹主义”是一种具有特别的德国特色和纳粹特色的反犹主义。 其次,利用犹太人财产中饱私囊的行为使得反犹政策更加极端化,因为对犹太人的掠夺造就了一群数量不断增长的既得利益者,他们绝不愿意将吃下的东西再吐出来,因此绝不愿意看到犹太人业主回来索回自己的财产。这些既得利益者跨越了道德上的卢比孔河,只能在反犹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并且更加极端化,因为他们假如要往回走,就必须承认自己的罪孽,并将侵吞来的财产返还原主人。

1933年以来的事件证明,如果没有权力监管和分权制衡,没有针砭时弊的公众和新闻自由,如果所有的政府机关都不遵守常规的原则,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所有的反腐行动都注定要失败。

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的最大特点是专横霸道和随意任性。很多“达官贵人”由于自己的地位和政治靠山的保护,可以为所欲为,而下级官员在逾矩时却要面对极其严厉的处罚。于是,就出现了遭到打击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体制化的腐败三者并存的怪现状,而且这三者之间的界线也是有流动性的。对于某个腐败案件是否要进行查处,首先取决于这么做在政治上是否有利。普通法庭和党内法庭都是“元首国家”的没有独立性的机关,无法实施有效的司法诉讼。但在第三帝国,统治集团内部的臭名昭著的派系斗争却能带来一定程度的腐败监管,因为这种斗争常常是由于各派系互相指责对方腐败而展开的。

如果我们从纳粹体制的效率和工作能力的角度来审视第三帝国的腐败造成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矛盾的。不计其数的实例可以证明,腐败严重阻碍了政府机能的发挥,在有些方面简直是往第三帝国这台机器的传动装置里撒了沙子,使它无法正常运转。